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为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为贯彻落实习《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要求,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工作职能,天津高院继续筛选了第五批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类型涉及刑事、商事和民事案件。
近年来,天津法院深入做好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引导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促进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发展。天津高院也将继续加强典型案例工作,向社会持续释放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信号。
原告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协调天津某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贸易公司)就其平行进口汽车批发、经营、销售及售后服务项目进驻四川省德阳“北新国际机械城”与被告开展合作,内容包括为项目引进提供调研、咨询及商务谈判服务工作,被告为此应向原告支付费用500万元。后经原告协调,被告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进行多轮磋商谈判,该公司与被告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原告诉称,经原告多方努力协调,被告已经与某汽车贸易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并通过某汽车贸易公司下属关联企业实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的具体业务,合同目的已实现,被告现仍欠款项150万元未付,故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前述协议及合作开业的相对方均应为某汽车贸易公司本身,现与被告就“北新国际机械城”项目签署平行进口汽车合作协议及现正式合作的相对方并非某汽车贸易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向原告支付诉请款项。
案件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查封被告账户相应款项。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在案涉平行汽车进口合作业务中主要负责协调磋商,提供合作机会,合同价款数额较大,并且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与实际履行存在一定差别,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有待商榷。由于双方的合作涉及多个案外关联企业、利益牵涉面广,若处理不当,易对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上述情况,法院制定了先行调解、速审速结的审理思路。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发挥类似案件裁判规则的示范作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同意就其未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让利,最终促成案件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调解解决。双方商定被告于调解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23万元,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调解结案后,被告在约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即刻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修复了双方关系,达到了合作共赢目的。此后,原、被告携手向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积极避免保全措施对企业发展产生影响的典型案例。
作为汽车销售产业的新兴业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是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相关案件对于依法保障贸易方式创新,平等保护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利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原告系天津小微企业,被告为四川当地较大规模民营企业,案件审理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自身利益,也关系到地区的市场秩序及法治形象。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履行情况争议较大,矛盾深重,且合作项目位于四川,又牵涉众多关联企业,故案件事实查明困难,处理难度大,而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会造成多方利益受损,也势必影响天津汽车平行进口产业的整体形象。对此,法院在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合理判断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基础之上,寻找双方利益契合点与共赢点,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同时也避免了保全措施对四川企业持续产生影响。该案的审理引导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放眼长远,努力寻求互利共赢的解纷方式,有效化解了两地企业间的矛盾纠纷,对于助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新兴经济业态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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